1、心理咨询教师应热爱心理咨询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健全的人格。咨询教师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熟悉学校的各种教育策略,并了解本校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和状况。
2、心理教师应尊重、关心和理解来访学生,与来访学生相互沟通,建立平等、信赖的咨询关系,并尊重来访学生的自愿接受服务的权利。
3、心理教师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尊重事实,遵循科学方法指导,摒弃个人主观之好恶,禁止采用一些迷信、宗教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4、心理教师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其他秘密;对学生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其他档案;在研究和写作中需要引用学生的资料时,必须隐去可能辨认出来访学生的有关信息。
5、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学生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6、心理教师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和解释测验结果。
7、心理教师必须了解学生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应随时考虑与其他相关学科和部门以及同行密切合作。
8、在进入心理咨询关系前和实施心理咨询前,应告知来访者有关咨询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双方必须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的结果尽量取得一致的协议。
9、心理咨询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和来访学生及相关人员不得有其他任何关系,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任何有经济利益的关系。
10、按时上岗,使心理咨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高中部心理咨询室
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