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我省中小学名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经研究,决定设立一批名校长工作室。现将《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4月12日
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闽政办〔2016〕67 号)精神,为发挥我省中小学名校长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做好省名校长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校长工作室是指省教育厅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名校( 园)长工作室。
第三条 名校长工作室是由名校(园)长领衔、骨干校(园)长组成,以凝练教育思想、促进协同创新为基本遵循,集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培养培训和成果推广于一体的名校长发展共同体。
第四条 设立省级名校长工作室的宗旨是:凝聚和引领更多的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校(园)长深入开展研究与实践,使名校长工作室成为我省未来名校长培养的重要平台,成为我省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专业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要依托。
第五条 名校长工作室一般依托领衔名校(园)长所在学校设立。建设周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组成
第六条 名校长工作室由领衔名校长和5-7名成员组成。
(一)领衔名校长
1.由我省在职在岗的名校长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有扎实的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理论基础,较成熟的教育管理主张,教育研究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富有团结协作、能力和奉献精神。
2.能够承担研究任务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愿意承担中青年骨干校长培养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口帮扶任务,所在单位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能给予充分支持。
3.工作室建设构想新颖超前,研究计划周密严谨,工作安排科学合理,成果可预期性强。
(二)工作室成员
原则上应为省级名校长、参加过骨干校长省级培训或入选省“名校长培养工程”培养培训对象的正职校(园)长。成员确定按双方自愿原则,由领衔名校长择优遴选,并征得成员所在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名校长工作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若干顾问、助理等人员,并接收部分中青年校级领导跟岗研修,人员由工作室自主确定。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名校长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有:
(一)开展教育办学研究。结合教育改革重点任务和发展要求,重点研究解决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现代学校治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健康成长的有效举措。
(二)培养中青年校长。以工作室成员中的中青年校长为重点培养对象,共同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帮助其全面提升专业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积极吸纳其他中青年校级领导作为研修人员,通过结对帮扶、跟岗培训,剖析其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传授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促使他们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以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为主要帮扶对象,通过下校诊断、讲学、论坛以及网络交流等方式,实行全方位的“传帮带”,分享工作室经验与成果,引领和推动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治校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名校长工作室要树立“海纳”意识,立足我省实际,放眼世界教育,不断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发展建议或政策调研报告。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名校长工作室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根据省教育厅的申报通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名校长领衔申报。
(二)经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省教育厅推荐。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予挂牌。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条 工作室建设期间,省教育厅每年为每个工作室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工作室经费按年度拨付到工作室所在学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具体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76号)有关规定列支,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科研及成果出版、外出学习、会务、场地、课酬、下校指导以及其他必要的劳务开支等费用。
第十一条 名校长工作室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相应活动经费,并确保享受不低于市级名校长工作室的政策待遇,或纳入本地相关人才支持计划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名校长工作室所在学校应为工作室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适当减轻领衔人的工作负担。工作室成员所在单位要为成员参加工作室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名校长工作室统筹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提供省级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名校长工作室的申报评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专家工作委员会,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名校长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审议工作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策划大型学术活动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名校长工作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要为名校长工作室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将名校长工作室作为本地优秀人才培养、教育管理研究和办学成果推广示范的重要基地,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名校长工作室实行领衔名校长负责制,应制订工作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执行工作经费预算,按计划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工作室建设周期内,由省指导中心对名校长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的足额拨付下一年度活动经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减拨或停拨下一年度活动经费,整改不力的,工作室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工作室三年建设期满后,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合格”及以上可申请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达到“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不再列为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对象。
第十九条 领衔名校长要做好本工作室的年度总结与自评工作,调整优化活动方案,不断提升工作室的建设成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加强本地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