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0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紧迫感
(一)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的首要任务。实现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基石,摆上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充分发挥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国较早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但是,目前基础教育领域还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不够完善,实施素质教育尚未取得明显进展,一些地方对基础教育重视不够等。这些问题如不抓紧解决,不仅影响教育“两基”成果的巩固和整体水平提高,而且影响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最终要靠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它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采取切实措施,继续把搞好基础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动基础教育跨上新台阶。
二、“十五”期间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基础教育发展目标。“十五”期间,要继续确保教育“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初中学龄段人口入学率达到92%左右,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7%以上,农村新增劳动力受教育年限达到8.5年以上。高中阶段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入学率达到60%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82%以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得到发展。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达到当地基础教育发展水平。信息技术教育基本普及。2003年全面实行“六三”学制。
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广大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老、少、边、岛地方重点抓好教育“两基”巩固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
(三)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为实现上述目标,“十五”期间,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要完成以下任务:
──努力提高“两基”水平。落实政府行为,切实抓好农村初中建设,确保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就学需求。加强管理,提高初中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初二后分流教育改革,实施“绿色证书”教育,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努力巩固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推进残疾儿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统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扎实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促进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与推广农村实用技术相结合。
──稳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有条件的地方或非调整不可的地方,可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小学布局调整,建设一批寄宿制农村小学。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初中以扩建现有校舍为主,重点建设一批农村初中校。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新增、新建100所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达到6l万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全中学初、高中分设,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探索高中阶段办学模式改革,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沟通的高级中学。
──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办好若干所公办骨干幼儿园。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农村各类幼儿园,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四)办好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2001年内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省政府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根据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方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五)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政策,统筹规划,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组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城区学校与农村薄弱学校对口帮扶工作。在财政预算内设立专项资金,并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中小学建设。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六)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教育发展规划。统一规划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危房改造和薄弱学校建设,安排建设资金。负责统一发放教师工资,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逐年增长,保障学校正常运转。负责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加强学校管理,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七)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负责依法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辍学。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继续依法足额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依法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并按规定合理使用,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划拨学校新建扩建所必需的土地,安排经费改造学校危房、建设校舍。补助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关心教师,提高教师福利待遇。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师生的安全。
(八)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切实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做好宣传发动,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配合乡镇政府划拨学校建设用地。
四、切实增加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
(九)各级政府要保证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十五”期间,省计委、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基础教育建设,重点用于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发展老、少、边、岛地方义务教育等。设区市政府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县级政府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尤其是要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危房的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配套设施设备资金,保障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要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不少于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予以核拨。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县级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是全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建立清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要严格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十)确保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县级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在2001年内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收归县管,实行由县级财政国库统一发放,并确保中央和省里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政策落实到位。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省和设区市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财政体制补贴、税收返还等办法予以扶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挪用挤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切实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以县为单位计征,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不得调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农村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列入乡镇政务公开内容。
(十二)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助学金制度,用于帮助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子女完成学业。同时应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从教育基金、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划出一定比例,提高学生助学金的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学助学基金。
(十三)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财政等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中小学校缴存财政专户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或弥补人员经费不足。
(十四)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各级教育、财政、物价、减负办等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和检查,严格控制收费标准,规范代办费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充分考虑开展外语教育、信息技术教育、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需求,适时合理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十五)明确素质教育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十六)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切实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德和道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小学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通过多种形式把德育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要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教育活动。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动员家庭、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中小学生成长,共同参与中小学德育工作。“十五”期间,各市、县(区)要广开渠道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社会实践基地,新建一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要免费或优惠向青少年开放。
(十七)加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步伐。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领导,充分发挥政策保证、舆论导向、协调管理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课程改革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研、科研部门的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改革目标和要求。按照“先实验后推广”的方针,在做好厦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采取辐射推广、滚动发展的办法,积极组织各地课程改革实验,推进新课程的实施,推广新课程标准和新教材。在保证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有效实施我省地方课程,鼓励和指导学校开发或选用适应本校特点的课程。到2005年完成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
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材版式标准,保证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
(十八)加强教育科学和教学研究。设立省级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各地要建立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区和实验学校,探索、实验并推广新课程教材和先进的教学方法。集中力量研究一批重难点问题,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鼓励合作学习,促进素质教育在学科教学中得到落实和体现。组织广大教师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充分发挥教研机构的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的作用。
(十九)切实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进一步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体育场馆建设和器材配备工作,上好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小型多样的体育比赛,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加强常见病防治和传染病预防工作,强化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按规定开齐开足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注重进行民族的传统的优秀艺术教育,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推进乡土艺术进校园。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保证学校艺术教育的必要条件。
(二十)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格执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各门课程,继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并关注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要重视加强农村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严格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强迫学校订购,发行部门不得发行或搭售教辅教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二十一)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考试制度。探索科学的评价方法,建立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的评价制度。小学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和外语听说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改革普通高中会考,更好地发挥会考功能。
继续完善和巩固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积极探索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与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和中考成绩挂钩的办法。在2001年开始实施“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考试科目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次机会、双向改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
(二十二)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力争在“十五”期间基本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全省60%以上独立建制的中小学能以不同形式上网。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努力为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软件和接收卫星传送的教育节目的设备,支持鼓励企业、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加快省、市教育资源库和网站、县区城域网、学校校园网建设,实现与互联网的联接。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十分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全面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常规教育设施建设,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三)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性学校。“十五”期间,全省再重点建设50,所左右达标普通高中,力争30所左右达到全国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建成50所省级示范初中,100所省级示范小学,100所省级优质幼儿园。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小学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要求,纳入学校管理常规,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中。
六、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五)加快构建高效开放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坚持教师教育适度超前发展,优先办好高等师范院校,鼓励和支持综合性大学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进一步扩大高师本科培养规模,加快普通高中师资培养。调整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加强小学、初中紧缺学科师资培养,加快专科学历小学教师和本科学历初中教师培养。高等师范院校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实验。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改革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重视教育教学实践。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整合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教研机构以及综合性高校、非师类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一批有较高水准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重点建设好省级教师培训机构。大力推进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十五”期间,所有教师进修学校都应达到省规定的办学标准,并建设20所省级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各地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严把质量关,先行做好培训者的培训工作。要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和中小学名教师,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展以教研活动为主的校内多种形式的教师培训。全面启动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抓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全员培训和考试工作。加强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教师岗位培训。积极推进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培训。进一步加强校长培训。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就地就近接受高水平培训。对经济欠发达乡镇教师培训费用予以减免。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百千万工程”,完成对3万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培训,并从中选拔培养1000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l00名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十八)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2001年开始,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并提出申请的人员,依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新增中小学教师必须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遴选。从2002年9月起,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出教师队伍。
(二十九)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各级政府要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清退临时代课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
(三十)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和师范类毕业生到薄弱校、条件较为艰苦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建立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分配到城区中小学的专科以上学历的师范类毕业生须到农村任教2至3年。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才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一)进一步深化中小学用人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科学、灵活的用人机制。合理设置学校的教师职务岗位,实行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与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师考核制度。对不能履行聘任合同的教师实行告诫制,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解聘。各地要认真做好落聘教师的转岗培训和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流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三十二)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主管教师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进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公开招聘、民主推荐、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机制。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加强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校长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改革试点,建立符合中小学性质和中小学校长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七、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三十三)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师工龄、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各级政府要按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用地标准,为民办学校提供用地保证。要提供优惠政策划拨学校建设用地,扶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指导和监督,严格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禁止无证办学、办园,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十四)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继续鼓励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捐助基础教育。进一步营造办学光荣、助学有功的良好社会氛围,对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
(三十五)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公办民助,也可以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健康开展。
八、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
(三十六)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宁可在其它方面忍耐一点,也要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优先发展。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订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力措施,营造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学校制度,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及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实行基础教育县长负责制,切实落实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机制,将基础教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容。
(三十七)促进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加大《义务教育法》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保证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增强教师以身立教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三十八)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严格实行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全面落实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和选聘综治副校长工作,努力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十九)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落实、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巩固初中学额、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等专项督导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直至撤销其“两基”达标县称号,重新验收。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基础较好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依照国家制定的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进行督导评估。加大对其它县(市、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两基”巩固提高先进县(市、区)及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十)大力营造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重视家庭教育,通过家庭访问、举办家长学校、建立家校联系卡等多种方式与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要加强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舆论环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主动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及青少年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决定》,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本《决定》的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